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
《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省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委两新工委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收缴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月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其他未包括的收缴基数情形,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收缴标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本年度内一般不变动。
(三)收缴对象。组织关系转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全体党员。预备党员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收缴程序。党组织要明确专人收缴党费,原则上每月20日前以党支部为单位通过党费收缴APP汇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党费专用账户,不得少交或无故拖延。
(五)纪律要求。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原则。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五项基本用途: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使用程序。党费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党费需严格履行事前申报和费用报销程序。1.事前申报流程为:经办人发起支出事项申请,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党费财务代管机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人审签,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2.费用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发起费用报销申请,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党费管理
(一)管理机构。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承办。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二)收缴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在收缴党费时,必须认真核查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对手续不全、标准不够的,要责令相关党员及时纠正。各基层党组织要对每一笔党费的收缴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上报当年度《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见附件1)。在收取党费时,须严格按照《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足额收缴党费,记录好《党费收缴明细表》(见附件2),在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上交党费时,必须同时上报《党费收缴明细表》。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报告公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并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基本情况、党费收缴工作中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每年向省委“两新”组织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附:1.《党员交纳党费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2.《党费收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