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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从6月30日起实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
发布日期: 2021- 06- 30 16: 22

实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是山东省民政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一、时间要求 。自6月30日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实现“跨省通办”,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实现“全省通办”。

二、通办方式。“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均通过异地代收代办的方式实现,不受户籍地限制。

三、通办流程。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流程。

1.异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2.异地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资格认定审核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

1.异地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申请。

2.异地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山东数字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审核确认,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省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待遇落实。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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