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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
发布日期: 2021- 06- 01 20: 43

2021年5月28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21〕43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政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作为收养评估的内容之一,并对融合时间、评估时限做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21〕43号),并将2018年的《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18〕106号)废止。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分八章,主要从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收养评估主要内容、融合期调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强制报告及终止情形等方面做了规范。

第一:除继子女收养外,中国内地居民在山东收养子女均应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收养评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建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应当选派2名以上熟悉收养法律法规政策的在编人员评估,第三方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范围包括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经验,有5名以上具备专业背景或从事收养评估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人员。

第三:收养能力评估指的是对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根据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进行调查了解。收养人双方能力综合评分均在65分以上、融合成功后便可以出具收养评估报告,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评估整个流程遵循3+7+20+30=60的时间要求,即登记机关经初步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含)应当向申请人或申请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评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含)应当向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授权,确认接受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或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评估之日起20(含)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符合要求的,进行不少于30日(含)的融合。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含)作出。

第四: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收养人,维护收养关系双方的和法权益,此次施行的《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还规定了九种需要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向民政部门强制报告的情形和五种终止评估的情形。九种强制报告的情形包括: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2.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3.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4.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5.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7.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8.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9.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其中,若存在第8项行为,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案。五种终止评估的类型包括:1.综合评估结论不合格且未申请复核的;2.综合评估结论经符合仍然不合格的;3.送养人提出终止送养的;4.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有效期限

《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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