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山东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省委编办审核同意,现将《山东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1日
山东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决定建立山东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养老服务法规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总召集人: 孙继业 副省长
召 集 人:刘炳国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孙来斌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邢顺峰 省教育厅总督学
高 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申延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孟强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东辉 省财政厅副厅长
侯复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树民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周善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向东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周凤文 省应急厅副厅长
王绪超 省国资委二级巡视员
郭大雷 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仇冰玉 省医保局副局长
顾卫东 省大数据局副局长
联络员: 高晓庆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
陈志浩 省教育厅职教处副处长
刘 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级调研员
穆海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任科员
宋 坤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
牛 博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李建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 处二级调研员
杜 煜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四级调研员
张国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产处处长
葛玉桂 省卫生健康委医养健康处处长
田 勇 省应急厅火灾防治管理处副处长
宋叙言 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副处长
马晓鸥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处长
神芳民 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苏 毅 省大数据局电子政务处副处长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债券发行,会同做好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省教育厅。负责推进各类院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导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指导老年教育工作,推进老年大学建设和发展。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
(四)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欺老虐老等违法犯罪案件。
(五)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推动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和实施养老服务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老年人福利、优惠扶持政策制定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褒扬激励、养老信息化、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六)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资金安排,会同民政部门设立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支持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和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制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支持政策。
(八)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中总体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政策,按照部门职责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按照部门职责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监管;支持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十一)省应急厅。负责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考核,会同民政部门推动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二)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参与养老服务。
(十三)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办发〔2020〕48号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加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民政部门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打击养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四)省医保局。负责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十五)省大数据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有关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并具体落实,相关单位积极参与会同。
(四)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任务分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口指导各市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导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工作。
五、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根据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负责将联席会议关于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部署、重点工作,按照职能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实施。负责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等工作。
(五)建立督导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督导调研工作。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