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3 10:22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信息来源: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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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函〔2020〕65号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2020年度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章守纪,规范收费行为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严格把握并自觉遵守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规定,确保令行禁止,做到“四个规范”。

(一)规范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向会员公开。降低会费标准、减少会费档次的,可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疫情结束后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追认。收取会费必须开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开票信息全部纳入“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仅用于收取会费,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严格成本管理,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规范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市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防止吸纳同一企业“多头入会、重复入会”,不得要求与本行业无关的企业通过提供赞助入会。

(四)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奖项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二、严守政策底线,杜绝违规收费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到“十个不得”:一是不得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三是不得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违规向企业收费;四是不得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五是不得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六是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七是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八是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九是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劳务费等;十是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三、强化社会责任,主动降费减费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本行业实际,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确保年内各项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统筹考虑复工复产进度,推迟会费缴纳时间;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在保证正常运行经费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会费标准,对困难企业、成长型企业、小微企业等会员减免会费或服务收费。

四、强化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

(一)开展自查自纠。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要结合2019年度报告,对照法规政策要求,对本协会2019年以来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于2020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清退违法违规收取的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评比表彰费等。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予以集中公示。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线索。10月底前,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搞好信息宣传。各市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对各类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各市民政部门牵头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加强数据统计,分别于6月30日和11月10日前向省涉企税费清理工作专班报送中期报告和2020年度总结报告。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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