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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5- 18 16: 31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现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适应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搭建参与平台、健全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服务措施等,支持和引导广大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有序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为统筹构建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效衔接。坚持政府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紧密衔接,做到对象互补、项目互补、方式互补。政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统筹社会救助需求和救助资源,实现各救助主体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各种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优势互补、有效对接。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宏观规划、政策激励、资金投入、搭建平台、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规范、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

 

  平等自愿,量力而行。鼓励社会力量根据自身力量自愿参与社会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活动。救助供需双方地位平等,充分尊重双方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附加与救助无关的其他条件和事项。

 

  急难优先,诚实守信。引导社会力量将特困人员、遭受急难困难家庭等重点救助对象放在首位,优先救助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以及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坚持诚实守信,应切实履行已经向救助对象承诺的捐赠、帮扶项目、慈善活动、志愿服务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其承诺事项。

 

  二、培育多元主体

 

  (一)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捐赠、设立救助基金(包括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等)或救助项目、提供救助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二)大力倡导企业参与救助。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直接捐赠资金、产权、物资、技术等,设立基金会、创办救助服务机构,支持志愿服务、提供就业、参与救助管理服务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

 

  (三)广泛动员个人参与救助。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依托社会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义务家教、文化娱乐、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结对帮扶、技能培训、能力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三、明确参与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应逐步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性工作和事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待遇的审核审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救助资金筹集和发放、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受理投诉举报等应由政府承担的行政事项,不得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帮扶。包括现金和实物捐赠等物质帮扶。

 

  (二)救助服务工作。面向困难群体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专业化服务。

 

  (三)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社会救助的主动发现、申请申报、入户核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政策调研、咨询宣传、人员培训、数据统计分析、信息系统操作、工作绩效评估等事务性工作。

 

  (四)救助供养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护理照料、餐饮、安保、卫生保洁等服务性工作。

 

  四、创新参与方式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直接参与救助、设立救助项目、创办救助服务机构、提供救助志愿服务基础上,积极创新其他救助方式,为社会力量全方位、多角度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提供广阔空间。

 

  (一)创新慈善捐助渠道和方式。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创新引入移动客户端、网络支付工具、金融服务平台等新技术和新渠道,发展微信慈善、新浪微公益、淘宝公益等,降低募捐成本,提升募捐成效,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年轻人走进慈善、参与慈善。

 

  (二)设立引导基金和慈善信托。各级慈善总会及其他慈善组织要通过设立“救急难”等扶贫帮困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社会救助领域,优先用于经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急难救助,切实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成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设立慈善信托,引导慈善信托项目和贫困户建立长期结对帮扶,或专门为贫困地区设立慈善信托。

 

  (三)为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引入专业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聘、挂职锻炼等方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专职从事社会救助等工作,逐步扩大基层社区和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数量,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强支持保障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积极推动政府现有专项救助项目与社会力量公益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资金与公益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加快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平台、支持志愿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力量提供捐赠、赞助等,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救助领域,打造多元化投入机制。省财政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是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贫济困宗旨的慈善组织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提升服务能力;遴选部分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建设一批孵化能力好、承载能力强、融服务指导于一体的孵化基地,逐步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

 

  (二)建立信息平台。各地要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和慈善资源数据库,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为科学调度、有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信息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信息平台,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将救助对象信息提供给慈善力量,并向社会公布慈善资源供给信息,实现救助资源高效优化配置。在信息系统建成之前,各级民政部门要编制本级慈善救助资源手册,分类公布慈善救助资源所属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项目或基金名称、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内容,为实现慈善救助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奠定基础。

 

  (三)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稳妥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降低慈善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继续推进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双轨制”。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初创期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开办指导、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

 

  (四)建立激励体系。各地要定期评估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救助项目,建立品牌慈善组织和品牌慈善项目库,宣传推广一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社会效益好、专业水平高的慈善组织,加大项目支持和政策倾斜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在社会救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主体,优先列为“山东慈善奖”评选表彰候选对象,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可给予项目冠名等激励措施,让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的机构和个人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积极推荐在社会救助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社会工作者参选齐鲁和谐使者和各市、县和谐使者。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完善服务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尽可能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便利、服务和保障,主动为志愿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提供开办指导、办公场地、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配套服务,为救助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要把社会力量纳入救助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组织开展专业培训,重点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社会救助核查和绩效评估人员以及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要依托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大救助”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沟通合作,统筹协调政府救助资源和社会资源有序开展救助活动,避免重复救助和无序救助,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效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社会捐赠信息公开,引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监督,建立政府、公众和舆论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运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慈善理念,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作用、意义和成效,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要借助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发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优秀机构、优秀项目和典型事例,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宣传典型,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评选表彰优秀社会工作者、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活动中,对社会救助领域成效显著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予以倾斜。对热心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先进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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