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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
“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5- 18 16: 17

鲁民〔2019〕3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中央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

2019年10月底前,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扩大至全域,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进程。为配合已开展的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2019年9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在乡镇(街道)要全面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为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二、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

优化一个审核审批流程。各地要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乡镇(街道)提请市或县级民政部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简化两个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压缩四方面审核审批时限。各地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

各地要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制材料;加快创造条件,朝着申请人只凭一张身份证即可申办社会救助待遇的目标努力。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应用,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强化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应用,确保底数精准。要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五、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通过调剂编制、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在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并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各地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政策水平。

六、完善社会救助监管渠道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对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对象的有关信息,保障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各地要加快推行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联合惩罚,积极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本着积极稳妥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深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省民政厅以往制发的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民政厅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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