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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
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2- 05 17: 50

鲁民函〔2020〕7号

各市民政局,各有关慈善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各慈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控疫情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慈善力量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落实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范捐赠款物接收管理

根据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部署,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被确定为款物接收单位的,要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收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慈善组织暂不接收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不得接收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医疗物资等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二、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登记和统计,规范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当前,所募集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对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要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下,依照本级领导小组(指挥部)制定的分配使用方案,科学安排、快速有效用于湖北省和我省的疫情防控。各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管理费。

三、加强捐赠信息公开

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支出费用、支出方向、具体用途等信息,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本组织网站或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尊重和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相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公布和更新。

四、打击非法募捐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大对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力度,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对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项目未进行备案的,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合法募捐行为但信息公布不完整的,要指导其及时补充完善信息。

五、加强信息统计上报

各市民政部门要建立慈善组织疫情防控募捐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地区慈善组织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通过政务邮箱于每日9:30前上报省民政厅。各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直管慈善组织的调度指导,对本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日统计数据不错不漏不重复,各地报送的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签发上报。对于因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懈怠,造成错报、虚报、瞒报、漏报、不按时报送等情况,省民政厅将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疫情防控募捐管理工作,引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指导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确保第一时间发放到位、用到急需关键处,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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