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17 10:26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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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函〔2020〕134号

各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省级农村老年人相对集中居住养老试点、结合村庄改造迁建等方式,集中建设农村养老周转房,形成了一批具备老年人集中居住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是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新探索,深受农村老年人欢迎。为促进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发挥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新型农村幸福院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村级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集中居住、日间照料、健身娱乐、精神慰藉等功能,优先服务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困难老年群体。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托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村级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协会,拓展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开展助餐送餐、衣被清洗、家庭卫生清洁、留守老年人巡访关爱等多样化服务。

二、统筹规划建设。鼓励各地统筹考虑群众意愿、村级财力等因素,结合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采取新建、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依托现有幸福院提升、与村级医疗卫生设施合建等多种方式,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幸福院。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科学设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同步规划养老周转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建得成、用得好,切合群众需要,防止闲置浪费。

三、健全管理制度。将新型农村幸福院纳入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和统一管理,明确集体产权性质,确保周转房循环利用,禁止私自改变用途、侵占变卖、出租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新型农村幸福院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入住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为在院老年人建立基本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赡养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紧急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规范入院程序。老年人入住新型农村幸福院,应当按照个人申请、村级核实、群众评议、公开公示、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住前,由本人、子女或监护人与运营管理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意外事故处理、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按照实际情况制定。

五、确定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幸福院实行自我服务、互助服务、志愿服务和专业服务相结合,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社会资助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由村(居)委会结合集体财力、群众意愿等因素,灵活确定运行模式。集体财力好、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地方,鼓励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支持乡镇(街道)敬老院运营方等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一体托管。不具备委托运营的地方,推选村“两委”成员或热心为老服务人员担任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日常服务管理。新型农村幸福院在院老年人生活费原则上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承担,有条件的村可给予补助或减免,公共服务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六、加强日常管理。通过购买公益岗、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社会人员等方式,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服务人员,并在显要位置公开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服务时间等信息,确保按时开门、有人服务。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规范管理、安全运行。按照《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将新型农村幸福院纳入等级评定范围,促进管理服务提升。

七、强化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幸福院纳入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范围,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奖补。把新型农村幸福院管理与服务人员纳入各级养老服务免费培训范围,促进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通过捐资捐物捐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新型农村幸福院持续运营、改善服务。

八、明确职责分工。村(居)委会履行新型农村幸福院的主办主管职责,负责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幸福院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促进新型农村幸福院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图解: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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