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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与消费支出挂钩比例
发布日期: 2020- 01- 09 12: 09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标准与消费支出挂钩比例由原来的25%和30%分别提高到25%-35%和35%-45%。各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辖区内各县(市、区)差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对于暂未达到指导区间的,要结合实际作出计划安排,尽快进入指导区间;处于指导区间低位的,应创造条件,适度提高;已高于指导区间的,应保持相对稳定,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

《指导意见》明确,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市统一制定,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对外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各地应根据本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提高在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并做好贫困人口排查,将新的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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