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理机关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各市申请,现对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业务办理机关进行部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青岛、济宁、菏泽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继续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在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调整为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机关一览表
山东省民政厅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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