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
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社综委发〔2018〕3号
各省管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
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在社会团体中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职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职务,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相关审核部门负责,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登记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
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五)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未满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申请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二)个人承诺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新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换届和届中调整,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上报审核。
第九条 审核部门对负责人人选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和公示方式进行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公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
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选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的,取消参加民主选举、聘任资格。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试行期间,如上级调整有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