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1-29 08:50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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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全面推进民政部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民政部制定重要改革方案、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积极探索通过民意调查、征求意见、媒体吹风、会议开放等方式,提高民政部决策透明度。部党组会议、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研究审议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相关司局单位在报送议题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在有关文件说明中要专门说明面向专家、民政系统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有关吸纳情况。民政部作出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公布文件、发布新闻、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及时公开决策内容。建立民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发布清理结果,做好民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文件失效标注。2017年底前集中开展1次对部门户网站发布的民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文件的失效标注工作。

(二)推进执行公开。做好民政部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的公开工作,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督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做好有关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公开,及时公开民政部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部门预决算支出按规定公开到相应的功能分类科目或经济分类科目。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决算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和“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发布、转载民政部直属单位、地方民政部门相关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三)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机关职权公开,主动公开民政部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部门概况等信息。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好民政部权责清单编制、发布的后续工作。依法落实行政执法公开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结果、救济途径等,依法做好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公开,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做好行政许可决定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的,要进行同步更新。

(四)推进服务公开。推进标准公开,民政部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民政领域行业标准,要及时通过部门户网站全文公开,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全文公开的,要部分公开标准封面、目录、前言等内容。加强重点业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核定后的全国阶段性灾情,全国社会救助基本数据,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地名命名更名、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变更)事项,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信息,定期发布民政部统计信息。推动民政领域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推进部属有关事业单位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办事公开办法。

(五)推进结果公开。推进有关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积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二、规范政策解读

(六)明确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单独起草的政策,文件起草单位负责解读;联合起草的政策,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其他单位积极配合。解读单位负责同志要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

(七)规范解读流程。实行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正式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民政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出台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重要政策性文件,公布时应同步公开解读材料。政策文件公布前要及时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要将相关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步在网站或媒体发布;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八)丰富内容形式。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要围绕国家发布的相关民政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大政策,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积极运用数字、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三、积极回应关切

(九)加强舆情监测。充分用好有关舆情监测渠道,重点了解有关民政工作的政务舆情信息,包括关系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等,及时编发有关情况信息报部领导作决策参考。

(十)做好分类处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报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涉及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务舆情,民政部是回应主体,各司局按业务职能负责回应工作,办公厅做好统筹协调;涉及地方民政工作的政务舆情,属地涉事民政部门是回应主体,各司局按业务职能做好指导工作。对建设性意见建议、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处理;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一)提升回应效果。做好重大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民政数据发布、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民政部舆情,要按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

四、扩大公众参与

(十二)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重点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民政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重点围绕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民政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等,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十三)规范公众参与方式。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要全文公开。

(十四)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办理回复来信来访、热线电话、留言咨询事项,提高政策制定、管理服务的响应速度。在社会组织办事服务大厅设置意见建议箱,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依托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五、健全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文公开管理。各司局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由本司局负责同志审查。起草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要在上报的发文请示中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办公厅在核稿时要严格审核把关。

(十六)强化会议公开管理。完善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民政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各司局在报批会议计划、会议方案时,要明确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要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十七)推进公开工作目录清单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民政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研究探索建立民政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会议开放、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应对、公众参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等程序有机结合。各司局在具体承办政务公开事项时要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要报部保密办按相关规定确定。要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或已定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十八)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发挥民政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办事服务功能。切实强化相关法规政策、解读、新闻、清单目录、办事指南、咨询问答、投诉举报等页面的有机关联。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在线服务。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宽公开渠道。国务院网站发布重要全局性政策信息和民政业务政策,民政部门户网站要及时转载;部门户网站发布重要信息,部属新媒体及相关网站要及时转载。探索通过合办专栏专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建立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日常监测和督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畅通媒体采访渠道。通过民政部文告及时准确刊登民政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九)强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完善接收、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的针对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供便利。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系统,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网上流转办理。按照“谁办理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整理依申请公开档案,由承办单位于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送档案馆归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管理。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审议年度报告和工作要点,研究推动重点工作。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各司局、单位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教育培训。将政务公开列入民政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和对民政系统新任局长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民政部机关公务员和相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能力。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查。将政务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重点考核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所占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总分数的4%。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定期开展政务公开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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