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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强化管理 推进改革 借力网络 山东省全力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发布日期: 2019- 01- 03 16: 44

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为主线,通过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强化安全改造提升、推进社会化改革、提升信息化水平等措施,全力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印发后,山东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于2016年10月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全面建立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出台相关配套文件,2017年4月,省民政厅在邹平县召开全省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设会议,12月组织开展了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截至2017年12月底,全省17个市全部出台配套政策文件,细化、量化供养标准,并通过购买服务对特困人员自理情况进行评估。

据统计,截至目前,山东省共有农村特困人员221565人,其中,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分别有17347人、43141人、161077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别有55782人和165783人;共有城市特困人员3463人,其中,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分别有1162人、1135人、1166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别有1630人和1833人。全省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80元、每人每年6124元,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低保标准的比例分别是1.47∶1、1.35∶1。

提升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水平

支持各地进一步新建、改扩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支持各地新建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对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按同一条件、统一标准补助,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形成了多镇一院、一县一院、区域中心敬老院等模式。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4500元、5500元、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如淄博市高青县改革特困人员供养体制,撤销乡镇敬老院,投入5700万元新建两处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隶属县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改善了供养条件,提高了供养水平。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基层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水平,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基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照消防、建筑、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供养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升级。对全部完成改造任务且经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省级财政还专门下达1.5亿元的专项奖补资金。

因地制宜推进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

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2016年底,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编办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各地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民政厅多次开展调研督导,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各地根据当地社会养老总体规划,深化养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目前,全省共有180多家供养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涵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购买服务等模式,形成了聊城、滨州等地区域性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青岛、威海等地“医养结合+社会化改革”,东营、日照等地“民政派员监管+社会化改革”等改革模式,为全省进一步深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

着力提高特困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

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改革发展情况,山东省民政厅进一步完善省级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实现省级统一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使用,实现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全程在线办理,真正做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目前,全省22.5万名特困人员、1000余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录入平台,实现了线上线下业务同步办理,为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数据。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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