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请看最新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0月9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意见》明确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对支出型贫困对象的认定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根据《意见》,支出型贫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方面,《意见》规定,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明确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推动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山东还大幅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实现临时救助标准的城乡统一。《意见》提出,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这是对2014年有关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规定的一大突破。同时,我省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此外,《意见》提出了深化“救急难”机制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各地要建立健全“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各地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