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地名命名和管理等均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过去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畅及职责不明确,潍坊市道路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命名主体不明确、命名程序不规范以及审批、审核不规范等现象。因此,制定道路命名工作规范意义重大。
通过与教育、史志、规划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到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为做好起草工作提供了基础资料;学习借鉴了青岛、杭州、苏州等地道路命名经验做法,结合潍坊市实际,形成规范草稿。又以《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向市规划局、住建局、市政局、交通局、公路局等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规范》明确道路命名应遵循“彰显文化、方便群众、好找好记”的基本要求,确定了道路分段命名的原则和道路重名调整的原则。对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一是潍坊市区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包括跨区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市辖区内非跨区城市道路的命名、市属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以及市辖区、市属开发区城区(含城市规划区域)之外街道办事处驻地道路的命名。二是县(市)城镇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包括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和镇驻地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
通过政府规范,明确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命名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和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及标准地名的监管工作,为地名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