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社综委发〔2018〕2号
各有关省管社会组织:
近期,省委非公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批准成立了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明确综合党委负责省民政厅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在省级登记且没有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截至2018年6月底,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共581家,其中,已经建立党组织的62家,尚未建立党组织的419家(其中,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或建立联合党组织条件的147家,有党员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134家,无党员的138家),100家未报年检报告。
2018年9月底前,凡有3名(包括兼职工作人员党员)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同时,积极推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社会组织,采取片区联建、同业共建、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等方式,与其他社会组织或发起单位等建立联合党组织;无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由发起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服务、组建群团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力争年底前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二、分类推进
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现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分为三类,采取不同措施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第一类: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第二类:党员人数不足3人暂不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第三类:暂无党员的社会组织(见附件)。如社会组织党员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经确认后调整工作分类及任务安排。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推进党的组织覆盖阶段(2018年8月-9月30日)
(一)单独建立党组织
工作对象:第一类社会组织。
组建程序:1.拟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详细了解本单位党员(包括专职和兼职党员)情况,确认党员名单,于9月15日前向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出成立党组织的申请,并同时提供党员信息采集表。2.综合党委按照规定批复成立党组织。3.社会组织向综合党委上报党员(代表)大会会议计划和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名单,鼓励社会组织领导层党员干部进入党组织委员会。4.经综合党委同意后,社会组织按照计划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于9月底前将选举结果报综合党委。5.综合党委对选举结果予以审批。
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社会组织也可向发起单位、挂靠单位党组织或属地县级组织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党委提出党组织成立申请;驻济以外的省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原则上向属地上级党组织申请成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覆盖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综合党委备案。已经采取联合组建方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如党员人数已达3人,应及时向所属上级党委提交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申请,调整组建方式。
(二)联合建立党组织
工作对象:第二类社会组织。
组建方式:1.社会组织可依托具有一定党建工作基础且热情较高的第一类社会组织党组织,采取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的方式成立联合党组织。2.也可根据“业务相关、地域相邻”的原则,在第二类社会组织之间,或与发起单位、挂靠单位等其他组织组建联合党组织。
在联合组建党组织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的,综合党委将依照申请情况,指导帮助其与相关单位联合组建或挂靠组建,统一开展活动。
组建程序:1.社会组织之间联合组建党组织并隶属于综合党委的,应共同向综合党委提出成立党组织的申请,并同时提供党员信息采集表。2.综合党委审核后,按照规定批复成立党组织。3.社会组织向综合党委上报党员(代表)大会会议计划和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名单(不设支委会的只报书记)。4.经综合党委同意后,社会组织按照计划召开党员大会,于9月底前将选举结果报综合党委。5.综合党委对选举结果予以审批。
社会组织与发起、挂靠单位等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或采取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的,应明确隶属关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覆盖工作,将有关材料报综合党委备案。
第二阶段:推进党的工作覆盖阶段(2018年9月-11月底)
工作对象:第一阶段结束后,仍无法建立党组织的省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含第三类社会组织),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服务、组建群团组织等方式推进工作覆盖。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产生方式:社会组织中有1-2名专职或兼职党员,暂时无法建立联合党组织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明确1名正式党员任党建指导员。无正式党员的,原则上由发起单位或挂靠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指导员应为正式党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够较好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社会组织工作,具有一定党建工作经验。
工作职责:1.列席社会组织重要会议,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贯彻落实,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2.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所联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督促协助社会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通知。帮助上级党组织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提升。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4.社会组织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社会组织完成党组织组建工作。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0月-12月)
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阶段结束后,综合党委将对照基础数据,全面检查本通知落实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统计汇总各项数据,形成报告,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效果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已写进党章,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民政厅2018年修订的《山东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将社会组织党建评估分值提高到占比50%。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尽快按要求成立党组织。
(二)严格督导考核。综合党委将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进度核实。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如实上报本单位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请示,推进过程中做好党建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和经验总结等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实行统计月通报制度,进行销号管理,全面掌握组建数量、党员变化情况等;每月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并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社会组织,予以负责人约谈。
联系电话:0531-86905003。
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邮编:250012。
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