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度“公益性地名活动”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18-07-18 15:34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深化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地名普查宣传、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保护等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344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文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决定招标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2018年度“公益性地名活动”项目。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主要资助相关社会组织开展三类公益性地名活动:

(一)地名宣传类活动。主要是宣传地名普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先进事迹经验、成果开发利用等,宣传地名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社会对地名普查、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地名服务类活动。主要是研发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地名公共服务活动,创新地名公共服务方式等,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地名服务。

(三)地名文化类活动。主要是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举办地名文化展览展示,开展地名文化进校园(社区)等群众性活动,研发地名文化创意产品,推进地名文化对外传播等,促进中华优秀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

本项目优先资助创新性强、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群众参与度高的项目,不资助基建、理论研究、图书编纂类活动,不资助营利性项目。

二、资助标准和条件

从申报项目中择优选取共不超过3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最近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正在实施或拟实施的符合资助范围的公益性地名活动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实施相关公益性活动项目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三、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按附件说明填写项目申报书,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1个项目。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请务必使用中国邮政EMS投递,信封上注明“公益性地名活动”):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书(同时发送申报书电子版至电子邮箱,邮件主题和文件名格式为“项目名称-申报单位”);

(二)盖有最近一年年度检查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评审和立项

(一)评审。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开展申报项目评审。评审工作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预期效益、进度安排、预算编列、资金配套情况以及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申报单位的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等。

(二)立项。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将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按程序报批,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签约。公告后,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五、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按程序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六、执行要求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批准。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项目活动执行的50%,并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报送中期报告;应当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项目活动执行并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项目图片、项目视频等。

(三)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组织专家对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和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审。中期执行情况评审不合格的,将停止项目执行并视情追回相应款项;总体执行情况评估不合格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追回相应款项,追究相应责任,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四)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通过邀请地方民政部门参与、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将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成果管理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及时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报送项目简报。

(二)项目形成的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与项目执行单位共同所有,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享有成果使用权。

(三)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及时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地名服务,为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典型项目进行重点推介。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一飞、王海粟

电 话:010-58123209、58123210

邮 箱:mzbqhs@163.com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邮 编:100721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益性地名活动”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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