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公示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工作,提高精准救助水平,近期,省民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公示工作的意见》,对低保公示的程序、期限、内容和形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力争2018年在全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低保公示体系,全力推动低保政策公开、公正、公平实施。
一是规范低保公示程序和期限。根据低保审核审批“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流程,低保公示共分三次进行: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省、市、县、乡、村五级民政部门长期公示,省民政厅将通过省政府公共资源开放网站进行公示,市、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乡镇(街道)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村(居)通过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以及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各级按季度对长期公示信息进行更新。二是明确低保公示内容。公示工作注重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其中,低保审核主要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乡镇(街道)监督举报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公示时间。低保审批主要公示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社区(村)、救助金额、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公示时间。长期公示主要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社区(村)、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等,其中乡镇(街道)和村(居)长期公示内容还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社会救助政策和办理流程、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进行公开。三是统一低保公示形式。各地在社区(村)居民相对聚集、醒目的位置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居住分散的社区(村)还将公示延伸到自然村、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辖区内低保公示文本格式,公示要美观醒目,便于阅读,能够长期保存。每次公示后将按照低保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拍照并存档。
同时,对低保公示工作实行“三定工作责任制”。定人,各级指定专人负责低保公示工作,并将负责公示人员名单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定责,各级公示责任人对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还要负责公示栏的管理维护。定纪,对低保公开工作开展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上级民政部门应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弄虚作假、侵犯低保对象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