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各类地名不断涌现,地名管理成为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城市地名规划作为专项规划被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体系当中,成为城市地名管理的基础,是个体地名命名、更名的依据,是地名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
一、城市地名规划应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是历史文化的象征,也是文化过程的产物,被誉为仅次于语言的人类文明的第二大创造。就现代观念来看,城市地名的重要性,可以表现于三个方面:第一,实用定位价值。这是地名最基本的功用,也是地名命名中必须首先满足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地名中又以道路名称最为关键和重要。第二,历史文化价值。城市地名不论是历史地名还是当代新形成或确定的地名,因使用的长久性(或希望使用的长久性)都会表征出特定时代历史、文化、美学方面的印记和追求,因而会成为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美学价值。这在城市各类地名中均可表现出来。第三,经济收益价值。城市地名因其使用的广泛性和强制性,具备一定的广告宣传作用,随着经营城市观念的兴起,地名的有偿使用应运而生。如果运用得当,将获得较好的效益,而如果滥用,也会导致严重后果,甚至腐败丛生。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城市地名将会较之现在有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增加,这就要求预先进行地名规划,并制定一套命名规则。
城市地名规划应该及集城镇建设、改造和发展为一体,与城镇建设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同步修改完善。建立健全地名规划管理制度,有利于城市地名层次化、序列化、标准化体系的形成。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掌握地名命名滞后的现象,防止各部门自行取名,以及地名命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城市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从建设设计、图纸绘制及申报的文件、报告、甚至向社会公开报道时,就同时统一启用地名规划中标准名称。地名规划的实施,将为提高地名管理的整体水平,全面实现地名标准化奠定基础,将在城市发展的长时期内发生作用。
二、城市地名规划编制重点在于城市道路地名规划
地名可以包括地物和地域两类 。所谓地物,既包括山、岭、河、湖、海一类的自然物,也包括人类建造、利用的一些人工物,如建筑物、构建物以及运河、道路等;地域则是包括各类自然与人工物所组成的大小不一、类别各异的区域、包括政区、自然区以及林带、渔场、工厂、农庄、居住区等。城市地名由于城市主要的由人工建造这一特殊性质,其人工物和人文区域地名特别繁多。城市地名可以包括: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山、山峰、山脉、山谷、河流、湖泊、岛屿、礁、沙洲、滩涂、水道等地形实体和地理实体名称、海塘,江堤名称、大型公共建筑物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专业市场等名称;门牌号、住宅楼幢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城市地名中数量最多、地名命名、更名等活动最频繁的,当属如下三类:即一为点状的突出物(如大型公共建筑、构筑物等),一为面状的各类区域、尤其是居住区,住宅小区,一为界于其间的线状物。主要是道路街巷、所谓的城市地名规划和管理,主要工作应该是这三类:这其中,就城市规划部门、将其作为单项规划角度而言,应以城市道路地名规划为重点。
首先,道路街巷是一个城市的骨架,道路街巷的名称,不仅直接指城市道路、具有重要的定位意义,而是城市中许多其他类型地名命名的基础。典型如道路两侧的各类地域(如单位、居住小区等)和各建筑物等的门牌号码,完全就是以道路名称为基础编制而成的;这也是道路实用定位,指位价值的突出表现。因此对其他的命名应非常慎重、准确、合理、迅速,并要有相当高的权威。
其次,道路街巷名称又是城市的“脸面”,反映出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社会生活特征和美学追求及品位高低。再次,城市道路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地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公共性,其建设维护是政府行为,其名称的使用也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地名命名也必须满足公众要求,而不能仅由个别人、个别单位随意命名。应规定有偿命名使用条件,如果满足条件,也应公开操作,收益归政府,并用之于城市建设。
最后,就另外两类城市地名来看,单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尽管重要,但在规划层面不确定性太大,即建什么,何时建、谁来建等不可能在规划时期明确规定。因此,其命名由相应的建设主体自行进行就是顺理成章的,也只能如此,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批,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政府不应干涉。相对而言,城市规划对城市道路的规划是一个重点、深度也较高,正好彼此衔接。也即从操作层面而言,也只能以道路地名规划为主。
例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可以命名出新街路名称,再根据新街路长短,设计出新街路门牌总量及各门牌的基本位置。这样一旦新街路开工建设,即可对号入座,适时给予相应的门牌号,这不仅方便全社会使用,而且确保了全社会使用标准街路名和门牌的及时性。从这一点也不难看出,门牌只有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才能确保门牌与城镇建设规划接轨,才能符合实际和发展趋势,增强应变性,保持稳定性,增大时效性,确保标准地名的全面推广和使用。
三、从城市地名规划到城市地名命名规则
地名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即通名与专名;地名又有有偿地名和无偿地名之别,由城区地名郊区地名、主城区及副城区和镇等的区别。就目前所进行有限的城市地名规划来看,实际即“城市地名命名规划”,也可以说是城市地名区划的基础上,划分各区特征,对专名进行系列化命名。作为地名规划也只能在这一主要涉及地名专名的层面上进行工作。
但是,城市地名所涉及的问题或需要进行规范、指导的方面还有很多:重点在地名专名的城市地名规划,尚无法全面涉及和覆盖,如城市各类地名(道路、居住区等)的通名规范问题,地名的有偿无偿使用问题。城市内外 地名的衔接和协调问题。而各层次的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又过于原则和抽象。固有必要在对城市各类地名进行调查、分析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城市地名命名规则》。该规则应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和级别的地名规定命名原则,使各类地名(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等)形成体系各区地名(按照城市发展的时序和一般地名)由不同级别机构或业主个体,经由不同程序、区分有偿和无偿等来确定。这对地名化管理 ,更具可操作性 ,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文化建设、旅游事业发展、以及经营城市方面均有作用。
我们认为《城市 地名命名规则》应在下述几个方面加以明确规定:
1、区分地名类型,规定各类地名的通名系列
——行政区系列: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行政村)等以及如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政区性质的区域。
——实体系列:住区、学校、工厂、农场、车站、市场。
——道路系列:大道、路、街、巷、里、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