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取得长足发展,城市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地名作为城市信息化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地名潜在价值日益显现,有偿命名登上历史舞台。本文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地名有偿命名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谈点个人粗浅看法和思考。
一、 地名有偿命名的客观必然性
(一)地名的经济功能。
地名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它也必然为经济基础服务。一些地名的起用,主要是为了促进贸易和交流,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使人们一提起这些地名,就会想起买卖开发、投资、发展,使它们与经济联在一起。一个带有土特产信息的地名,能为土特产扬名,促使土特产贸易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各地有众多著名的土特产品,如河北:张北马、祁州药材(大宅门)、赵州雪花梨、衡水老白干;河南:道口烧鸡;洛阳:唐三彩;南阳:玉雕。另外,把地名用于产品,用于广告、用于商标,使地名和经济直接融合产生效益的也越来越多。
(二)地名公共服务管理经费多渠道筹资的需要。
地名工作,是一项服务全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费依赖程度比较高。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的量和面都成倍扩展,如地名设标、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管理与服务等,均需大量的经费保障。经费的缺少已成为制约地名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这为开发利用地名资源,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实行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可能。南京市委托拍卖公司,对市区内五条市政道路名称进行了拍卖;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并对一座跨海河大桥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冠名权;全国各地的许多城市,均已拿出部分标志性道路、桥梁实行地名有偿拍卖。
(三)社会总福利改进的需要。
从社会福利方面看,开展地名有偿命名是对社会总福利的一种改进。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以破坏阻止有利于双方或多方的交易都是对社会总福利的损失,是不合时宜的(经济学上称之为“无谓损失”),地名有偿命名正是对这种不合时宜的避免。对企业来说,获得地名命名权,可以通过广告宣传来提升知名度,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对政府来说,地名有偿命名会带来一部分收益来保障城市设施管理等公共支出;对社会大众来说,政府命名时会考虑地名的历史文化和指位功能等因素而征求其意见,但他们没有地名命名权;实行企业有偿命名时,在政府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和指位功能等因素前提下,通过规定有偿命名的范围和名称预审等办法同样可以避免新地名对社会大众对历史文化和指位功能等需求的冲击。相反,若获得命名权的企业在当地有很大的影响力,可能还更有利于地名指位功能的发挥。
二、现状与问题
(一)、法规政策的滞后和不完善,地名有偿命名无依据、无标准可循。
《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已经20余年,20年间地名工作的发展和创新速度非常快,现有的《地名管理条例》显得有些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地名工作的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需要。《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实施细则对于地名有偿命名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直接影响了地名有偿命名的规范性,各地操作起来不统一,无标准可循。目前我区开展有偿命名的探索实践工作主要依据地方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其他地区做法,层次较低,而且操作办法和程序也未明确,不利于这项工作的推进。
(二)有偿命名企业条件、期限难明确,有偿标准难制定。
由于地名有偿命名工作无标准可循,我区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一直处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在对企业参与有偿命名的资格审定和有偿命名的期限制定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能兼顾各方利益、严格、科学的标准。例如我区的海化街的命名,是因为在此路上有个大型企业海化集团,如果该企业在多年以后搬迁或经营不善不存在后,该路是否还继续命名为海化街,这一问题值得商榷。
(三)微观主体之间的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开展地名有偿命名工作不可忽视的现实性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两方面:(1)在对住宅小区开展有偿命名后,小区众多业主在他们办理房屋产权、土地证、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时,都无条件地为取得小区命名权的企业做了广告宣传,企业得到了超额收益。若是对小区、道路等开展有偿更名,那么取得有偿更名权的企业在得到超额收益的同时,对其他的企业、商店、住户等还会带来证件修改的相关费用和其他不利影响,更名成本太高。(2)竞争企业之间的外部性。在对道路开展有偿命名时,当一家企业取得命名权后,那么该路两侧的其他企业在法人登记、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名片信封等都无条件的使用这家企业的字号、产品信息等相关内容,这就免费为这家企业做了广告,这家企业同样得到了超额收益,特别是对一些同行业竞争性企业之间,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外部性尤为突出。这些都要求我们在有偿命名范围设定过程中要有所取舍,在方案设计上要尽量避免这种不利影响。
三、思考与建议
(一)规划先行,明确地名有偿命名范围。
稳妥、规范地开展有偿使用地名工作,使其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下有序地进行, 使地名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首先,要明确哪些地理实体可以有偿命名。名称有偿使用的地理实体,应该主要是那些新建或改扩建的立交桥、过街天桥、广场、隧道,而街道、住宅区等不宜实行有偿命名,具体应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定。其次,要明确哪些企业或商标名称可以用作地名。可以用作地名的名称,不仅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而且要符合国家关于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原则和地名用字的有关规定。只有那些形象好、影响大、知名度高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含简称)、字号、商标名称或选定的其它名称,才适宜做地名有偿使用的对象。
(二)名称审核先行。
地名有偿命名作为地名命名的一种拓展方式,同样不能违背地名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一般不能以人名、生僻字、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等,地名中也不能含有不良文化色彩等。有偿命名地名同样必须遵循地名的规范化。为避免企业取得命名权后的地名命名不规范情况,在有偿命名企业提出有偿命名意向,确定有偿命名的地名前,地名管理部门对这些地名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命名,对不符合法规、办法规定的,限制其命名资格或修改名称重新命名。
(三)加快法规、政策的完善和有偿命名实施办法的出台。
地名有偿命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事物,《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都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还都处在积极摸索过程中,在实施中容易造成操作方法、程序不统一,比较自由,给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盲目性。要想地名有偿命名工作有序开展,急需在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明确,使地名有偿命名工作有法可依。此外,在相关实施办法的制定上,应着重注意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明确:
1、地名有偿命名企业资格审定。在地名有偿命的实施过程中,应对有偿命名企业的资格加以审定。有偿命名企业首先必须是注册合法的。同时还要求企业实际经营是正面的、信誉好的、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等。因为地名作为城市的“眼睛”、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是正面、向上、严肃的,决不能搞负面、落后、低俗的,也不是什么企业想有偿命名就可以有偿命名的。
2、地名有偿命名方式。地名有偿命名是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和企业界对此都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在工作初期应广泛宣传,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传递等办法,广泛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根据提出申请企业的情况,区别对待,灵活采取不同方式。对地理实体规模较大的、企业参与度高的,可以考虑采取政府组织公开拍卖形式,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于地理实体规模较小的、企业参与度低的,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确保地名有偿命名成功。
3、地名有偿命名期限。地名有偿命名还涉及期限问题。地名不稳定不但不利于地名指位功能的发挥,还给民众、单位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在有偿命名时,不但要考虑到地名资产的效益,更要考虑到今后地名的稳定。对涉及千家万户的地名,有偿命名地名期限宜长不宜短,有的甚至可以规定为永久;对城市广场、桥梁、隧道和一些公共建筑等,考虑到城市地标性建筑的相对恒久性和城市对外宣传的需要,可以设定为永久。对产业集群、专业性强的园区内道路,由于涉及到集群竞争企业之间优胜劣汰和宣传外部性等问题,可以根据竞争、合作关系等实际情况而定。
4、地名有偿命名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经费分配。根据地名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年限,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量化收费标准。在费用的分配上,根据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经费的需要合理设定比例。
5、严格限制企业取得有偿命名权的转让。企业取得的有偿命名权,一旦转让,则会引起前述的地名稳定问题,在有偿命名时要严格限制。
地名有偿使用是一项新生事物,规范地名的有偿使用活动,使“地名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通过拍卖地名使用权所得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正常的地名业务开支以外,应纳入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之中,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地名一经命名,就与其它兄弟地名及其管理方式一样,成为永久性、纯粹性的地名,不因原出资方的变故而变化。总而言之,地名有偿使用是一项新事物、新工作、新课题,必须慎重行事。只要我们认真研究、缜密决策、科学运作,就能抓紧抓好地名有偿命名工作使“商品”地名在市场经济中大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