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单位未依法参加2015年度、2016年度的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下列单位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
邮政编码:250012
联系电话:0531-86115189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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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东动力新能源研究所
3 山东黄渤海水产研究所
4 山东金科消失模铸造研究所
5 山东科信生产力促进中心
6 山东龙安网站研究服务中心
7 山东鲁南蓝莓研究所
8 山东鲁药詹姆斯生物科技研究院
9 山东铭人传统医学咨询研究中心
10 山东鲁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11 山东省油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2 山东现代区域经济研究中心
13 山东天太地球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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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山东明德学习型组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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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山东艺海阁陶瓷艺术发展中心
39 山东中科信息技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