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8XQ/2018-00448 | 组配分类: | 建议提案 |
主办单位: | 山东省民政厅 | 制发日期: | 2018-12-24 |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64号建议(《关于尽快落实我省成年无业重度心智障碍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待遇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房泽秋代表:
《关于尽快落实我省成年无业重度心智障碍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低保工作的关心关注。根据民政部门工作职责,综合省残联、省财政厅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情况
我省分别于1997年、2007年全面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省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城乡低保政策体系,建立起“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的低保运行体系,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14年10月我省民政、财政、人社、总工会、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作出具体规定,即“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取消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中对于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单独立户”的要求,是全国较早作出政策突破的省份之一。截至2017年12月,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05.45万人,其中困难残疾人22.43万人,占10.92%,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516元、每人每年4251元,比上年同期分别提高19元和437元。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出台后,针对其中“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经请示民政部确认,对于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生活困难”,是对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所在家庭经济状况的限定,且这一解释得到中残联的认同。因此,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需要考虑其所在家庭的经济状况。
二、下步打算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残疾人是精准保障和精准服务的重点,需要社会的关心关爱,目前的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更好的保障贫困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下步,我们将充分吸收借鉴您的意见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范围,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标准和管理服务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我们将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修订情况,积极修订完善《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指导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细化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对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的条件作出进一步规范完善,加强贫困残疾人低保工作,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恳请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