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创新“三级联审” 打造“阳光救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围绕这一目标要求,山东省新泰市民政局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规范社会救助类审批工作,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阳光救助”服务品牌,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审”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到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让阳光救助暖民心。截至目前,实行“三级联审”共办理社会救助类审批事项2383件。
统一思想,凝聚“新思维”
今年初,新泰市召开“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会议后,市民政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班子成员、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民政系统“贴心代办、一次办好”工作。按照市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统一部署,市民政局以“阳光救助”为切入点,结合民政职能,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凝聚新思维,创新提出社会救助县乡村“三级联审”制度,实行审批下放。
为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新泰市民政局全面梳理和分析民政审批事项,通过反复调研、与各级沟通协调、商定措施及办法,最终确定下放乡镇(街道)20项民政事项,代办事项13项。先后制定出台了《全市民政系统“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实施方案》《全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三级联审”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审批专用章使用办法》及相关配套的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做到审批权限下沉乡镇基层,市级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管上,做到“事前加强指导、事中全面了解、事后强化监管”,达到了以更强的监管促进更好服务民生的目的。
本着“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又召开了全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三级联审”工作部署暨培训会,将新汶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并与20个乡镇(街道)、莲花山管委会签订了协议书、承诺书,启用了委托事项专用章,实行“三级三员”审批负责制,即,市乡村三级党组织充分授权审批员,专门负责审批材料整理、初审、审核、审批,直接对本级党委政府负责。
三级联审,精简“审批链”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新泰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牵头,对所有涉及救助工作科室的办事流程、服务指南、业务手册全部进行梳理,本着“合法合规、精简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所有救助事项逐一核对审批所需提交材料,整理事项办理指南,制订了统一的审批事项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审批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将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编印成册,统一发给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审批员,做到以上率下、层层把关、逐级规范。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办事群众,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初审、审核后,按照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给予审批,同时将审批名单电子版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上报情况,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市乡村三级共同入户对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家庭财产及收支情况等入户抽查,综合村、镇两级入户抽查情况、乡镇审批材料进行全面会商,最终确定符合救助政策的人员名单,市民政局按照人员名单发放资金,真正做到了审批精准、救助及时、服务便捷。
对已经纳入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动态管理。按照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步骤,定期到各乡镇(街道)跟踪了解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同时,市民政局积极打造“阳光救助”服务品牌,坚持每月把救助对象名单在新泰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群众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留言、拨打“民意通”服务热线、“7234561低保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反映或举报。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答疑解惑渠道,让每家每户都清楚社会救助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做到了动态管理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强化监督,夯实“执行力”
针对“放管服”“三级联审”等改革性工作,新泰市民政局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业务培训,先后举办业务培训班3期,加大对承接乡镇(街道)审批业务的指导。对各乡镇(街道)在审批过程中如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供政策解读、疑难解答等方面的咨询。通过督查发现审批实施中的不当行为,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及时纠正整改,极大地提高了乡镇(街道)审批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规范了乡镇(街道)审批工作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规范了审批办理程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承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每年至少不少于两次检查。检查时,由乡镇街道提报2名办事群众,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共同见证,随机抽取2名办事群众,一并进行检查,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凡是发现承接单位存在违规、不按章审批等违规违法问题的,市民政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放管服”改革政策性强,上级出台政策文件后,新泰市民政局第一时间采取培训、讲座等形式,及时传达有关审批政策、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不断加强与乡镇(街道)、村(社区)沟通,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