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鲁民〔2016〕91号),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年以来,在充分征求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收养工作实际,对《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0月27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sdmzshswc@shandong.cn。
附件:
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