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预算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民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对2016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现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根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规定,由政府承担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包括: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参保、门诊及住院费补助。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2016年,省财政共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3600万元,主要用于全省39.05万名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维护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一)政策依据。我省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各地紧密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了医疗保障政策。2007年7月,国家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2007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第198号令)。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制定出台了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为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问题提供政策依据。医疗保障办法明确了各类优抚对象参保、住院补助比例,规范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二)实施情况。
一是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统一组织优抚对象参保。参加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填写的表格、需要携带的证件不少,不仅程序繁琐,也很难避免延误、遗漏等问题。为此,各地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寡优抚对象及城镇其他优抚对象,由政府承担缴费、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办理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对农村优抚对象由政府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的,乡镇民政部门集中收缴证件、集中办理申请登记、集中发证到人,广大优抚对象非常满意,也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二是优惠减免,发挥社会作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全部享受惠民医疗服务,各卫生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减免政策,即免收门诊挂号、诊疗、出诊、急诊挂号、急诊床位和空调费、暖气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20%等优惠。
三是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方便优抚对象住院补助结算, 109个县(市、区)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研究开发专门软件,建立了优抚医疗“一站式”结算制度,优抚对象在出院时,可以实现医疗保险报销、医院优惠减免、政府医疗补助“一站式”同步结算,只需缴纳自付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四是完善制度规定。各市按照《山东省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配套措施,明确了优抚对象医疗经费使用、管理、拨付的制度规定,做到了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规范、高效。各市及时将省里下拨的经费拨付县(市、区),各市财政部门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人数、补助比例足额审核发放,对医疗经费实行专账核算,完善报账手续,工作台账、档案及文件资料保存齐全。
(三)项目完成情况。2016年,我省符合享受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共计39.05万人,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600万元,省级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按照因素法分配至各市,主要依据各类优抚对象数量和各市人均财力两个因素,重点向优抚对象数量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经费于2016年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四)项目实施效果。按照《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年度12月底“金民工程”信息库中优抚对象数据和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编制财政预算,控制项目成本。执行中,根据优抚对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有效节约财政资金。项目的实施完全达到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保障的预期目标,为全省39.05万优抚对象医疗提供了资金支持,确保患病优抚对象得到及时救治,有力地促进了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受益群体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
优抚医疗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优抚对象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与现实需求有差距;二是医保政策体制机制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工作要认真研究,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切实探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