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民函〔2017〕109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 号)有关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等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清算审计。
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以上审计事项不向相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三、有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账目等有关材料,为受委托机构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对拒不配合开展工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