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要求,科学确定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格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等级等情况,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山东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意见》必要性
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2013年以来,我省相继建立了困难老年人高龄补贴、护理补贴和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科学有效发放各类补贴,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是基础。为此,省民政厅在广泛征求各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会同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二、《意见》起草过程
2015年11月,省民政厅委托山东省养老服务业与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山东省城镇劳动力就业训练中心,赴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就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行先期考察,形成调研报告。2016年3月初,在充分吸收北京、上海等地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3-4月,向各市及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征求意见,并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4月29日至5月6日,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作了专题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会签。6月13日,《意见》正式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
3. 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
四、《意见》内容
《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是评估原则。包括依规评估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信息保密原则、先急后缓原则、结果导向原则。
二是评估对象。1.当地户籍人口中申请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包括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五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失独老人等;2.当地户籍人口中计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3.入住享受政府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的老年人;4.其他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5.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三是评估内容。包括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能力状况、服务意愿等五个方面评估内容。
四是评估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主要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规定,从日常生活活动(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态(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实施评估;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的评估依据“五保”、“三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进行资格评估。
五是评估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组织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无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可由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委联合组织成立评估专家队伍,按照要求开展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市、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意见》明确了开展能力评估的社会机构(组织)、评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六是评估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估、公示、督查。
七是相关要求。从组建评估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工作试点四个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