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其名称管理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体现着城市的发展成就和人文特点,体现着城市的文化素养和文化品味。从地名学的角度看,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是具有实际意义的片或点状地名,应纳入地名管理范畴,认真加强管理。
一、当前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和违反地名命名原则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崇洋欧化,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命名,如:“巴黎不夜城”、“凯撒康乐城”、“伯爵中心”等。二是封建复古,用张扬封建王权思想的帝王将相色彩的名称命名,如:“皇城山庄”、“皇冠花园”、“帝王庄园”等。三是格调低俗,用含义不健康的名称命名,如:“花花公子商城”、“蒙地卡罗山庄”(“蒙地卡罗”为世界著名大赌场的名称)等。四是专名通名混淆使用,如:“五一广场小区”,“绿地阳澄名邸”等。五是重名同音,同一城镇中用字或音相同的名称命名,如:“新现代城”与“现代新城”,“玉景花园”与“御景花园”等。六是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词的名称命名,名为“广场”,实则无场;名为“商城”,实则无城;名为“中心”,实非中心;名为“湾畔”,并不靠水;名为“山庄”,并不依山。七是缺少文化,在派生名称中尤为突出。如“水产小区”、“球罐小区”等。八是书写、拼写不规范,用繁体字、异体字和自造字书写名称等等。造成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名法规中未给予明确规范。1986年1月,国务院颁行《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我国城市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城市中常见的是各单位的宿舍区,或是“里弄加四合院”组成的居民居住地,多用“某某单位宿舍”或“某某胡同(里弄)”等命名即可,成规模的由多个高层楼房组成的封闭半封闭的“小区”,还没有出现,对大多数人来说,“小区”也还是个模糊的概念,即使对一些棚户区进行改造,基本上仍是沿用原来的名称,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小区;沿街多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鲜有超过5层楼的建筑,具有特有功能的建筑物(群)更是凤毛麟角,其名称多以单位名命名即可,《条例》中没有将其纳入管理范畴。
1996年6月,民政部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时,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管理,已存在一些不良倾向和问题,《细则》在第3条中,将其纳入了管理范畴,但作为对《条例》的解释和细化,《细则》不可能超越其上位法所规范的内容,因而,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硬性的规范。
1996年10月,民政部曾下发过《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针对当时城市建筑物名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要求,但由于对诸多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仅仅是部门文件,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并没有彻底解决和遏制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条例》没有将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纳入其范畴,《细则》虽纳入了其管理的范畴,但没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硬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地名主管部门即使想管也无法可依,这是造成混乱的根本原因。
(二)法规修订的滞后造成管理挂在空挡。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城区规模和城市人口成几何倍数的扩张,住宅小区的建设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城市的建筑物更是趋于个性化,高档次,多功能,大规模,名称管理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建设或经营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为尽可能获取最大最多的经济效益,通过使用许多“新、大、洋、奇”的名称,吸引眼球,加大炒作力度,成了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混乱的始作俑者,让人匪夷所思的名字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你新,我比你更新,你奇,我比你更奇。有使用两个甚至三个叠加通名的名称,如:“金帝•国际城市花园小区”,一个名字中既有城市,又有花园,还是个国际级的小区;有混淆通名指类功能的名称,如:“如苑国际港”,让人看了以为是个港口或电子产品经销地,而实际是一个住宅小区;有缺少通名的名称,如:“桃园•名筑”、“阳光•湖畔”,这样的名称让人看了甚为疑惑;有使用欧化或洋化的建筑物名称,如:“欧时代”、“金地格林世界”,甚至有使用外国城市名或人名命名的名称,如“伦敦花园小区”、“巴黎大道商厦”等等。《条例》和《细则》自施行以来,没有进行过修订,已严重滞后于地名工作发展的要求,地名主管部门缺少依据,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使其管理挂了空挡,更何谈管住和管好,这是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
(三)缺少规范系统的命名标准。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混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平地建个小区也跟时髦叫“山庄”以显得贴近自然;栽几棵树放上点花就称为“花园”,种几片草就是“绿地”,让人感到这些地方的绿化很好;城市中到处可见大厦、广场、中心,真正进去一看,有的让人大跌眼镜。近年来,有些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规范,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杭州市、合肥市、芜湖市、宁波市、黄山市、梅州市、昌吉市、浦江市、焦作市、慈溪市、三门县等,但多是局限于本省、本市甚至是本县(县级市),缺乏统一的标准尺度,各自为战,各搞各的,住宅区的通名,从最初的小区、花园、山庄、别墅发展到城、庐、寓、居、筑、邸等等,其命名标准和依据各不相同。大型建筑物的通名也由最初的大厦、城发展到港、城、楼(大楼)、中心、广场、商厦等等,越叫越多,越叫越乱,且确定的标准要求各不相同。同等规模的城市,同等大小的建筑,使用同一类别的通名,其要求却是千差外别,比如对“中心”建筑面积的要求,就相差极大,有的要求达到5千平方米以上,有的要求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有的则要求2万平方米以上。从地名管理角度而言,如此多的通名,没有较为完整的命名标准和要求,想不乱都难,也正是由于缺乏统一有序的标准体系,混乱也就是必然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欠缺工作协调机制。从政府部门的职能来看,城市住宅小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建设由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批准立项和建设,标准名称则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命名或审批。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非常重视项目的立项和施工的审批,极少有考虑过到地名主管部门审批名称的,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名称还需要审批和公布。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为实现其投资目标,自行命名一些稀奇古怪、不伦不类的名称,聚敛人气,以期形成轰动效应,有利于自己实现商业目的。至于这个名字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地名管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命名原则,是否赋有文化,是否名副其实,是无所谓的,只要这个名字能吸引人,造成轰动效应,能帮助其实现目的,就是好名字。这种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重当前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的做法,形成了城市住宅小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的恶性循环,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和审批建设前,不到地名主管单位申报名称,而是自己起个名字申报,规划和建设部门由于对地名管理不甚了解,对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名称是否合适,很难加以研判,待项目批准立项开始施工了,地名主管部门才知道,这时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已既成事实,而地名主管部门又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很难对这些不符合要求名称进行更改或叫停,名称自然就很难再改动了。正是由于地名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之间,缺少联动工作机制,没有形成管理合力,从源头上把住“命名关”,日积月累,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是造成混乱的又一原因。
二、加强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的对策
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混乱名称,违背了《条例》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和国际地名标准化的原则,不符合国家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给人们经济交往和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并有损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现代化城镇的形象。作为具有实际地名意义的城市住宅区名称和大型建筑名称,承载着城市的文化,体现城市管理的水平,更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因此,应依据“管理规范,富有文化”的原则,按照“好找好记,方便使用”的要求,加强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使之成为彰显地方文化和特色的名片。
(一)修订地名法规,纳入管理范畴。《条例》已颁布25年,《细则》也已经执行了15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地名工作的需要,应尽快修订,并将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纳入其范畴,或单独订立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管理方面的法规,纳入正式的管理轨道,彻底解决好“花园无花、绿地无草、湾畔无水、崇洋复古、稀奇古怪、缺乏文化”的名称大行其道的问题,改变整个城市都是“花园、广场、大厦、中心”的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设置相关管理条款,对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作出明确和硬性的规定,确保一个时期内,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或监督。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明确民政、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再次是丰富完善命名更名原则,结合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形势和现状,进一步丰富既有的命名更名原则,完善相关条款,使其更贴近工作实际。第四是充实相关执法和处罚条款,确保地名法规实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名称体系,统一命名标准。客观上讲,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同,经济条件不一,城市的规模也千差万别,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全国城市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做出统一的标准、具体量化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难以执行的。所以,这里所说的“规范名称体系,统一命名标准”,主要是指对通名的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类别作出明确的规范,如:住宅区的通名包括小区、花园、山庄、村(新村)、别墅、公寓(寓)、城、庐、居、筑、邸等;建筑物的名称可包括楼(大楼)、大厦(厦)、广场、花园、中心、山庄等。并明确不得超出规定的通名范围,使用新的通名,也不得将通名叠加或混淆类别使用。
二是对每个通名逐个作出较为规范和明晰的解释。如:“花园”是指以种植花卉、林木为主的场地、院落;居民住宅及办公、商业场所用“花园”命名的,其绿化面积应在占地总面积的35%以上。“中心”是指具有某种特定功能,并具本行业重要地位,占地面积相对较大的非住宅建筑物。“城”是指封闭或半封闭的特大型居住、商贸、办公等用途的并具有较大的占地面积的大型建筑群体。“山庄”是指依山或近山而建的住宅或以休闲娱乐为主要用途的建筑物(群)等等。
三是制定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规模的城市,确定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如:如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大型城市,对使用 “中心”这个通名的建筑物,应规定其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对一般的地级市或中等城市可要求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对县级市或县城区,可降低到8千平方米,达不到此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该通名。这样,就可以使相同规模的城市,相同类别的住宅区或建筑物的名称,基本符合一个相对的统一标准,基本构成一个相对统一的体系。
对专名的管理,在坚持命名原则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由产权或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起名,到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经过政府公布以取得合法的标准地名;二是地名主管部门与产权或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共同命名,经政府公布获得标准名称;三是纳入地名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命名,形成体系,改变命名的随意性。
(三)健全工作体制,形成管理合力。作为负责地名管理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规划、建设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共同解决城市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混乱现象,杜绝产生新的混乱。地名主管部门可与规划和建设部门形成共识,建立联动工作体制,规划和建设部门对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等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许可前,应要求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地名主管部门申报或审批项目的标准名称,待有了经地名主管部门同意的标准名称后,规划和建设部门再进行项目立项和建设的审批。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把好“命名关”,有效杜绝名称混乱问题,防止开发商乱命名,提升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不规范的城市住宅区名称和大型建筑物名称,基本上都是由于疏于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命名造成的,这其中开发建设单位不知道地名管理的相关要求,不知道名称是需要审批和必须经过政府公布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当然也有一些是法制观念不强,嫌麻烦不愿意去审批的,不知道也好,知道故意不申报也罢,究其原因都是宣传不到位,人们思想认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单等形式,通过走社区、进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让人们知道,城市住宅区名称和大型建筑物名称,是和自己的生活密不可分的,是点状或片状地名,其名称是需要审批,只有经过政府审批公布的名称才是标准地名,好的名称是城市文化品位的体现,从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的关注度,引起领导层面的关心和重视,营造起都来关心、支持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之,做好城市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管理,是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反应城市管理水平的细节体现,因此,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加强管理,提升水平,杜绝混乱,使之成为彰显城市文化的名片,体现城市特色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