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18XQ/2016-0010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办单位: | 山东省民政厅 | 制发日期: | 2016-12-27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的通知
鲁民〔2016〕107号
各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服务纠纷,提升服务水平。要把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广泛宣传。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宣传力度,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养老机构、老年人和监护人熟悉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
三要推广实施。要积极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使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民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3日
- 附件:
- 鲁民107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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