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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时间:2014-07-10 16:07

潍政字〔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4〕79号)要求,现将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临朐县、昌乐县9个县市区。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名作用的无名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参与地名普查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培训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完成县市区地名普查和市县两级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具体计划、实施方案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开展成果转化利用。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完成完善成果、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三、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潍坊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定下发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我市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涉及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市属开发区内的地名信息及相关地名资料要汇总报送到其所在市辖区地名普查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部门要把地名普查和地名管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周密筹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普查进程要求及时成立地名普查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好人员、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工作,为普查创造有利条件。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协同和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要的资料,综合利用好已经形成的资料成果,避免重复普查造成浪费。

  (三)强化保障,提高效率。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地名普查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培训,夯实基础。地名普查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提升普查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要加强基层地名普查队伍建设,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积极宣传,搞好动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和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地名普查工作,为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潍坊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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