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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时间:2014-07-10 16:26

 

滨政字〔201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4〕79号)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以外的5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73个乡镇(街道)。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普查范围内各县(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完成地名和成果验收准备工作。普查范围内各县(区)具体实施计划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验收与成果转化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以及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滨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发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计划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列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任务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涉及的县(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机构要按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区)要及时成立普查领导机构,统筹做好人员、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工作,为普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严格规程规定。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严守普查工作纪律,不得私自伪造、篡改、发布普查数据。普查工作中所使用的设施、器材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普查工作要利用现代办公信息技术、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地名工作档案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合和综合利用。要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滨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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