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8XQ/1993-00002 发布日期: 2014-05-24
发文字号: 鲁民民〔1993〕120号 成文日期: 1993-05-24
统一编号: SDPR-2019-01100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4 11:49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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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9-0110013

鲁民民〔1993〕120号

各市、地、县(区)民政局、殡仪馆、公安局、外事办公室、交通局、卫生局;铁路各分局、济菏、兖石临管处、铁路公安局、各公安处、各防疫站、各车务、列车段、各特、一、二等站;各海关、民航各航站:

现将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涉外运尸业务和殡仪活动,统一由山东省殡葬协会殡葬服务中心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联系,由指定殡仪馆(火化场)具体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城市、市辖区和县城驻地的运尸业务,一律由殡仪馆(火化场)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承办。在农村,应由民政部门或殡仪馆(火化场)设在乡镇的殡葬服务站承办。使用专用运尸车的,在收费、车辆管理上按殡仪馆(火化场)专用运尸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尸体运输前必须经过密封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体现对死者的尊重,使运输过程更卫生、更文明。为此,山东省殡葬协会已研制出“一次性遗体包装袋”,供各殡仪馆(火化场)、殡葬服务站和各医院太平间使用。今后,凡运输尸体不按文件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有权禁止通行;凡尸体未经密封处理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

附:1.民事发〔1993〕2号文(略)

      2.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国际运尸业务承办审 批表(略)

(新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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