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18XQ/2014-00050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主办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 制发日期: 2014-04-28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10:3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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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2月27日



山东省民政厅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怀着“大爱之心、爱民之心”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转变作风为保障,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为民务实意识、敢于担当意识、勤政廉政意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努力推动各项民政工作“争一流、走前列、创品牌”,为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1.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城乡低保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意见、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标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等。市一级全部出台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具体意见。

2.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和30%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500元。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省、市、县建立临时救助筹资机制,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救助。

3.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东、中、西部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分别达到当地城乡人口的2%、3%、4%以上。加快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省级出台核对办法,7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核对机制。进一步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70%以上,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70%以上。

4.做好党员干部联系困难家庭日常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社会帮扶力度,探索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困难群众和困难家庭救助长效机制。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拓展社会福利服务

5.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全省新增养老床位6.5万张、新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500处、新建农村幸福院2000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40处。建立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单项改革试点。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督导各地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和培训,实施“万名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工程”。

6.提高社会福利保障水平。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开展“明天计划”等专项福利救助项目,推动儿童福利工作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下放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权限。启动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继续开展“齐鲁福彩助残行动”,免费为困难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具。

7.加强福利彩票发行与管理。加大福彩公益宣传力度,加强市场营销,研发新游戏,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统筹发展电脑票、即开票、中福在线票,全年销量较上年增长10%左右。加强安全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8.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慈善组织网络建设,提高慈善募捐能力,增强慈善救助实效。制定《山东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扩大“透明度”,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组织开展“山东慈善奖”表彰活动。

三、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9.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政策,将异地商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下延至县级民政部门,降低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和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机构,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推动社会组织加强民主机制建设,增强依法自治能力。

11.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修订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制定和落实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执法工作规范,完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管理制度。

12.改进社会组织管理。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制定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和省管社会组织名录。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园、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全省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加快在市县的应用进度,建立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在全省推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探索对市、县评估的5A级社会组织由省里进行评估并命名。

13.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指导社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完善社会组织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落实登记、年检“双报双推”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培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14.深化村(居)民自治。指导各地上半年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依法开展全省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和统一后的第一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城市社区居委会直选率达到80%以上。深化村(居)务公开,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完善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健全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述职、民主评议、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村级权力运行。开展“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常态化。

15.强化社区服务功能。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2009〕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建立城市社区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保障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等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实施《山东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5年)》力度,提高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覆盖率达到10%以上。制定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加快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16.推动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政策创制,建立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机制,推动社区服务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开展社区负担清理行动,厘清社区居委会职责和应当协助基层政府办理的具体事项,指导各地建立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推进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实验工作为契机,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机制,实现社区建设多元参与、多元治理。推广潍坊市奎文区“村改居”经验,开展“村改居”社区规范化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新型社区依法实行“村改居”,对达到《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标准》的,按照程序纳入城镇化管理,提高农村新型社区管理水平,推动城镇化进程。

五、深化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17.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制定进一步加快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见,指导搞好青岛市黄岛区军民融合式发展示范区建设,培养一批军民融合的典型,使军民融合为军地共同发展增添活力。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年度考评制度,推动出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涉军纠纷预防调处协作机制,健全拥军支前保障机制。军地互办实事推动双拥共建,组织开展“真情送军营、服务到基层”活动和双拥“和谐创建示范单位”命名活动。

18.完善优抚保障服务体系。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和省级资金落实工作,逐步缩小城乡“三属”保障待遇差别,完善生活困难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制度,研究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扩容和“提标”工作,对全省优抚对象住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分类登记。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落实给精神病退役士兵监护人发放监护费制度。加强光荣院医务室建设,完善优抚对象医疗巡诊、短期疗养(轮养)和退伍军人精神病防治网络建设。启动《山东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调研起草工作。出台《山东省伤残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按时完成烈士证明书和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在全省推广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和设立优抚对象服务中心。为全省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老烈属免费查体。

19.加强烈士纪念工作。做好新发现的4500余座散葬烈士墓、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年内完成50%的工作目标,启动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审批和“全国文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评选推荐。规范烈士信息管理,完善山东烈士信息库及查询系统,编纂出版《山东抗战烈士事迹选》、《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图集》,制作发行《山东抗战英烈》电视专题片,发起组织征文比赛活动,办好山东英烈网站。

20.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认真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协调制定和落实《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计分暂行规定》。全面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八一”之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严格教学管理,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优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协调落实好退役士兵小额贷款、个体经营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扎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大力推行“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确保安置上岗率达到95%以上。

21.落实军休人员等接收安置政策。完成2013年度以前重难点伤病残士兵安置和2014年度计划移交伤病残士兵安置任务,做好年度军休干部、第六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去向审定和接收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制定出台《山东省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山东省“星级军休机构”考评细则》,开展军休“三先”评比表彰,对“星级军休机构”进行考评。

22.加强军供站现代化建设。落实《军供站分级管理办法》,加快军供站改扩建进度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力度,提高快速保障能力,完成好军供保障任务。

六、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减灾救灾水平

23.深化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实施山东省综合减灾“十二五”规划,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举办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现场观摩及应急演练活动,推进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加快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重点推进市级救灾仓库建设,优化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布局,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储备能力建设新形式。配合实施北斗综合减灾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推进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逐步改善救灾装备,强化救灾减灾科技支撑。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基层灾害信息员补助。

24.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善救灾补助政策,推动市、县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标准,指导各地完善和落实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指导各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健全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评估等机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加强灾情管理,做好灾情会商核定和对外发布。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调研及试点工作,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完善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筹资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健全完善救灾捐赠制度,逐步建立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研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服务平台,推动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七、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

25.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完善《山东省行政区划设置与调整中远期规划》,积极推动我省行政区划调整重点工作落实。健全区划调整方案论证制度,编制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和民生影响评估报告纲要,探索建立区划调整组织实施阶段民政部门督导机制、区划调整后评估制度。

26.提高依法治界管界水平。深入开展“边界和谐走廊”创建活动,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检查考核工作。按时完成省界、县界联检任务,完成皖鲁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省界界桩试点更换,指导各地做好年度114条5865公里县界联检工作,指导相关市及时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工作。完成全省220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工作。

27.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制定《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启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制定各项技术规范,完成年度地名普查任务。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地名设标、地名网站、地名触摸屏、地名数据库等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全省1:1万大比例尺地图库建设。做好民政部区划地名公共服务系统山东节点数据维护工作,加快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在地名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

28.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组织做好《古县神韵》摄制播出工作,年内完成10集以上;继续开展申报“千年古县”工作,编辑出版发行山东省地名志丛书、地名文化丛书等。进一步推进理论地名学和应用地名学的研究。

八、规范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9.深化殡葬改革。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起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完善以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为主体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众丧葬需求。推动扩大政府承担省内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覆盖面,逐步扩大惠民范围,提高惠民标准。

30.优化社会事务服务。按照国家等级评定标准和示范化要求,推进社会事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制定殡葬管理信息化标准,完善殡葬管理档案工作。做好收养登记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开发项目工作,推动与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婚姻、殡葬、收养和流浪乞讨救助信息数据库。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倡导文明低碳祭扫。继续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和“流浪孩子回校园”活动。做好极端天气流浪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和部门协调配合巡查机制。加强县级救助站(点)建设,建立市、县、乡、村(居)四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网络。

31.加强基层窗口单位建设。开展“社会事务窗口单位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年”活动。打造“温馨婚姻、爱心收养、惠民殡葬和温暖驿站”优质服务品牌,指导做好德州市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系建设和泰安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试点工作,总结推广青岛生态葬法、潍坊殡葬用品公开招标、济宁和德州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邹平县婚姻登记处标准化建设等先进典型。完善落实殡葬行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督导各地实行殡葬用品、设施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运营价格,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在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开展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群众新办简办婚事。

九、拓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壮大社工专业人才队伍

32.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出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运行机制。通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协调办公场所、优先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普查,摸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现状。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制度。

33.完善社会工作政策和激励措施。指导各市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岗位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政策,切实提高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与职业地位。鼓励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年内全省培训专业社会工作人才2000人次,其中省级培训不低于100人次,各市培训人数达到本市取得职业资格社工人才的三分之一以上。按照《“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规定,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评选出全省首批“齐鲁和谐使者”,指导各市建立“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齐鲁和谐使者”工作室。

34.深化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选活动,深化企业社会工作试点。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托社区、社会组织深化社会工作,加大社工专业岗位开发力度,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完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平台,推动各市广泛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

十、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35.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摆和整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加强各级民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实践的协调协同,持续推动整改实践向基层延伸,建立反对“四风”、深化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36.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法制和宣传工作。健全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2014年厅机关调研计划。指导、推动全省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论文评选和成果交流活动。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创制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民政创制立法规划(2013-2015年)》,制定出台一批民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民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公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扎实做好民政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围绕民政改革发展主题与工作重点做好民政宣传工作,突出基层民政工作典型宣传。

37.认真落实省政府23号文件。指导各地按照鲁政发〔2013〕23号文规定的标准要求配齐配强基层民政力量,改善基层民政办公条件,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提升基层民政为民服务能力。制定出台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对财政困难地区低保工作经费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

38.加快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开发完善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推动民政信息化向民政各个领域覆盖,向城乡基层延伸,以信息化推动科学、高效、务实、廉洁的民政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提升民政管理和服务效能;推进领导辅助决策支持平台建设和应用,建立民政业务统计分析、决策支持模型,对民政业务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民政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充分发挥全省民政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整合民政公共服务资源,完善民政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交流互动和网上办事等服务内容,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建立全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推进民政与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换共享;加大对基层民政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快推进基层信息化基础及网络建设,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

39.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中共山东省民政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办法的意见》,抓好各项牵头协办任务落实。开展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等案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以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充分发挥民政信息化作用,逐步实现民政服务对象、民政专项经费管理信息联网,提高预警防范科技水平。继续强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抓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继续做好民政信访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

40.继续实施年度重点民政工作考评。以务实、合理、简便、有效为原则,完善考评办法,考重点,考实绩,以考评促改革、促落实,激发务实创新、比学赶超的正能量,推动各项民政工作落实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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