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 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SDPR-2022-0110007
鲁民函〔2004〕260号
各基金会、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270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我省在《通知》规定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外的有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职务的,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组通字〔2003〕23 号 )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程序审批。
(新的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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