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认真落实优抚安置三项政策

发布日期:2012-08-01 14:59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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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制定出台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直由市财政负担,各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民政部门要按上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和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准确测算所需经费,每年度按财政预算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将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严格按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批准、补助金发放的程序负责具体发放工作。2011年度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于2012年8月1日前发放完毕,以后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于次年度4月底前完成。二是及时足额发放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统一了城乡“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自2012年1月起,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同类优抚对象的城镇标准,烈士遗属每人每年106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911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8580元。2011年和2012年第二季度农村退役老兵生活补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已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