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补偿。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另行缴费。2012年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年度另划拨1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凡经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可为参保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照料或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标准,经审核确认后颁发相关资格证书或标牌。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