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加强对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的规范管理

发布日期:2012-02-06 11:53 来源:民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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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近日,日照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和《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日政发〔2011〕44号),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增强了社会救助工作实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共10章、51条,对保障原则、保障对象和标准确定、家庭收入核算、保障金计算、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待遇及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实施办法完善了6项低保管理制度,包括低保听证制度、收入核算制度、分类施保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三公示长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低保听证制度对听证对象、听证小组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听证程序、档案留存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收入核算制度明确了应计入家庭收入的11种收入类别、不计入家庭收入的16种类别和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分类施保制度提出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3类特殊对象分别每人每月增发40元、30元、20元保障金。动态管理制度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对主要成员是孤寡老人、重度残疾、大病重病患者等无劳动能力人员,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比较明确、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波动幅度较大或成员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三公示长监督制度强调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实行村(居)、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三级公示、长期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低保工作人员、低保对象如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或受到的处罚。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26条,对救助原则、救助类别、救助对象确定、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为主,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各种因素,临时救助可分为临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生活救助等种类。在临时医疗救助方面,市直城镇低保边缘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35%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各区县城镇低保边缘对象的救助额度根据申请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在临时教育救助方面,对城乡低保家庭中高等教育本科入学新生,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在临时生活救助方面,对因规定突发性原因出现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视生活困难状况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县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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