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城市低保参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左右的比例,农村低保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33%左右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参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40%、25%左右的比例,分别确定当年保障标准。每年一季度末,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相关数据,提出本年度市内6区和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章丘县、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市低保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由当地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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