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近日,济宁市政府下发通知,自2011年1月起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高新区、北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2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95元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7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90元以上;曲阜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85元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80元以上;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75元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4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75元以上。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0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800元以上。市城区市属单位困难职工家庭临时生活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5000元,各县(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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