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近日,青岛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专项救助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420元;五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到2604元;五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3600元、1920元调整到4800元、2724元。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其它专项救助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城乡低保标准此次调整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调整幅度大。城市标准每月提高了70元,农村标准每年提高了804元,分别增长了20%和44.7%。二是城乡差距逐步缩小。据统计,自建立城乡低保制度以来,城市低保标准是农村的3.2倍多,最高时达到4.2倍。在这次调整前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已缩小至2.3倍。通过这次调整,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城市低保标准是农村的1.93倍。三是大幅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去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4800元,达到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以上。四是分类救助标准明显提高。2004年青岛市建立分类救助制度以来,除残疾人生活补助做了调整以外,其他标准一直未做调整,此次一并参照低保标准的提高比例进行了调整。此次提标是青岛市从建制以来是最大的一次,也是调整项目最多的一次。特别是城乡低保分类救助的标准,大部分都是首次调整。
为做好这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标准提高后,今年第四季度全市财政将增加支出近1600万元,预计今年底全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资金将达到3.19亿元,比2010年增加4000万元, 增长14.3%。按照新标准测算,2012年全市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的资金将超过4亿元。市民政局作为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和扎实细致的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决定。对于已经在保的低保对象的救助金,将督导各区市抓紧贯彻落实,10月份的增发部分随11月份低保金一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