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05 09:56 信息来源: 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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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函〔2009〕181号

各基金会、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募集和接受公益捐赠行为,严格管理和使用好公益资金,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54 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二、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可以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列支公益项目成本,项目成本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公益项目的费用,属于公益支出。基金会应当有效控制公益项目的成本,尽可能将公益捐赠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对象。

三、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向捐赠人公开,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赠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予以处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公益捐赠,依照以上精神执行。

2009 年 8 月 5 日        


编辑: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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