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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8- 03- 17 17: 46

(民发〔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涉外殡葬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有关人士好评。鉴于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来华数量逐渐增多,涉外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工作程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按照《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置遗体的书面意见。死亡发生地殡仪馆凭据死亡证明和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按照我国殡葬管理规定程序,实施遗体火化或者协助办理遗体运输出境事宜。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二、外国人在华死亡且无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的,根据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由死亡发生地公安机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向死者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发出照会,要求其在照会发出30日内回复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回复意见不明确或者逾期未予回复的,我方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做好档案记录后,函告死亡发生地殡仪馆火化死者遗体。遗体火化后,骨灰保管期限1年。  

三、外国人在华死亡且无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的,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标明的国籍国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但在华有领事事务代管国驻华使、领馆的,由死亡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按前项规定程序照会代管国驻华使、领馆;在华没有领事事务代管国驻华使、领馆的,由死亡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

四、死者疑似外国人,既无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又无任何有效身份证件的,死亡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将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

五、外国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要求将死者遗体在华土葬的,一般可以我国实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对于死者生前做出重要贡献或者特殊原因,需要在华处置骨灰或者土葬遗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殡葬事务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决定。

六、对于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遗体,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遗体消毒处理后,立即送往死亡发生地殡仪馆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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